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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美术书法教育研究会章程(修订稿)       ★★★★ 【字体:
东莞市美术书法教育研究会章程(修订稿)
作者:文放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8

第一章     

    1、东莞市美术书法教育研究会是市内各中学(中专)、小学在校专(兼)职美术、书法教师的群众学术团体,是东莞市教育学会属下的一个分科专业研究会。

    2、本会在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引下,在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学会的领导下,团结我市中学(中专)、小学美术、书法教育工作者开展对美术、书法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交流和推广成功的教学经验;为全面普及和提高我市中小学艺术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而努力。

3、本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开展美术、书法教育的研究活动,促使我市美术、书法教育尽快走向正常化、规范化,达到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美术课程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1、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钻研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会员的思想认识和艺术修养;增强会员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2、组织教研网络,开展教研活动,学习和实施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美术课程标准,研究教材教法,探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问题,努力做好第一课堂教学工作。

3、积极创造条件,把学校美术、书法学科课外活动搞出特色,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艺术个性和特长,提高艺术审美素养,努力培养艺术人才。

4、建议和协助中小学校改善美术、书法教育条件,为美术和书法教师举办各种类型的理论或专题学习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5、组织、召开美术、书法教育教学研讨会议和学术年会,总结、介绍、推广各种好经验、好方法。

6、介绍市内外、国内外有关美术、书法教育的新理论、新经验、新动态;组织会员参观学习、外出采风和开展调查研究。

7、鼓励会员积极撰写论文,编写和制作各种教学资料,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举办各种艺术作品展览、比赛等工作。

8、主动及时地向市教育局、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和有关部门反映艺术教育的状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9、加强与市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互通讯息,吸取先进经验。

第三章     

1、本学会是东莞市教育学会属下的一个分科学会,设两个教研工作组和三个委员会:

1)、中学教研工作组和小学教研工作组;

2)、教育科研委员会、比赛展览委员会、创作评审委员会。

两个教研工作组和三个委员会在本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2会员大会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会;

2)、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3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1)、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和学术年会,审议会员大会提案,批准新会员入会,聘请本会顾问;

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事务和召开理事会议,提出会议提案,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情;重要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执行,并向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3)、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个体会员为辅。

1团体会员:镇区办中学和市直属中小学(中专)以学校为单位加入本会;镇区文教办和小学(由文教办推荐)以单位集体加入本会。会员大会或专题活动期间,各团体会员单位派一名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大会,会后有向本单位或全体会员传达贯彻本会决议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个体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的为个体会员,也以个人身份参加会议和活动,会后自行贯彻工作。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的权利;有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的权利;有推荐新会员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2、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信誉、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3、团体会员有按规定依时缴交会费的义务。

第五章     

    1、本会经济主要来源于市教育局和教育学会的拨款,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人士资助。

2、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教研会的教研、科研、竞赛和展评等活动。

第六章     

1、本章程经20011229第二届理事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3、本会会址:东莞市教育局教研室美术科(邮编:523005

办公电话:07692225785

电子箱信E-mail: msjyh@163.com

 修订时间:20011230

文章录入:小罗    责任编辑:小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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